未成年一起去游泳,有的溺水了有负责任吗

未成年溺亡同伴不需要负责任。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

一、17岁初中生与未成年同学相约河边游泳发生溺亡,同伴是否担责?

1、法律救助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定义务主要指因法定职务、业务而具有的职责,如警察维护治安、医生救助病人、消防员救火等以及因法定身份关系所带来的夫妻、父子之间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是诸如恋爱关系、同伴关系等虽没有法定义务,但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同从事某种行为或处于某种环境而具有的救助义务,如目睹女友自杀、落水,有可以预见其死亡的结果,有救助的义务或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而应对其安全有救助义务。

2、17岁的卢某游泳溺亡,我们理解卢某父母的悲痛,但7名同行者都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也低,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已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进行营救,并及时报警,不能强制要求他们不顾自身危险去对同伴进行救助。孩子私自游泳溺亡的事故年年都有发生,在放假期间,父母作为监护人,更要时刻监管好自己的孩子,以免同类悲剧的发生。

二、6名青少年结伴玩耍,不慎掉入黄河,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吗

1、一般来说,发生未成年人游泳溺水身亡的事件,属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具有重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其次,几人明知游泳行为具有危险性,仍然实施该不当行为,是其各自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义务。

三、防溺水“六不准”: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6、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