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 过于宽泛怎么办
法律主观:
工作地点的变更意味着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辞职可以要求 经济补偿金 。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意味着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者可以不同意。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只要不签或没有劳动局的公证都不生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