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退役军人重新安排工作
法律分析: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后由于种种原因下岗后、是不能再次享受民政部门安置政策的。民政部门安置退役军人的法定义务,只是在退役军人回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的安置工作,并且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稳定工作期内非本人原因(单位改制、倒闭等)的下岗、失业的,才有退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具有重新安置的义务。
法律依据:依据《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