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编制不同
这个问题我还真知道,看过不少相关文献材料。
因为法律援助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左右,司法部提出法律援助制度,要在国内搞法律援助,然后全国各地逐渐跟进。
然而受制于当时的编制限制,很多地方编办在设立法援机构的时候,因为行政编不够,只能设置事业单位来先干活。
然而,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受理,审批,指派以及奖励督促法律援助服务等职能,从法理上来讲,也是妥妥的行政职能,因为受理,审批,指派等属于行政给付,而奖励等属于行政奖励,督促职能是法律援助法里得原词哈,所以,法律援助机构从设立之初就承担了行政职能。当然,在设立机构的早起,行政编充裕或者认真捉摸文件的地方编办便把法援机构设置成了行政机构。而其他地方大多还是事业编。
这一传统,一直发展到现在。
导致,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编制五花八门,人员身份也多元化,有的是行政编,参公编,事业编,工勤编,还有政府购买服务的等等人员。此外,通过查询多地法援机构介绍,你也会发现,很多地区的法援机构职能都是不统一的,有的单独设立法援机构管理机构,有的只有一个实施性质的法援机构,也就是法援中心,但职能方面,有的参公的法援有督促,管理法援服务的职能,而很多事业单位性质的法援机构就没有这个督促管理职能。
此次,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对法援机构性质,职能,管理等内容尚未明确,无疑是此次法援立法的重大损失之一。
无数事业编制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干着一样的活,拿着少的多的钱,所以,法援机构人员流失很大,招考的时候,要求过司考,但过了司考的,同样可以考其他更好的单位,比如法检。所以,待遇不好,法援留不住人是必然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