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具体有哪些
教育惩戒权(措施)有: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七)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八)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九)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惩罚教育的好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矫正功能:为学生行为与学校要求不一致时,老师对其惩罚,使其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 关系,增强道德责任感。这一方法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尤其有效。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教可能是白费了工夫,但一次严厉的惩罚却会让他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2.威慑功能:学生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学生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如呆字生小做作业,教师惩罚该学生,其他学生便不敢犯该学生的错误。惩罚维护了制度的威严,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