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服务期的规定,给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的规定,都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有可无。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特点

劳动合同意定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劳动纪律;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面提到的这些就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这些以外的款项,都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必须体现在劳动合同中,否则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约定条款,可有可无,是由劳动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搜集并保存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比如:

(一)用人单位招聘时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二)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或扣押劳动者工资而出具的“押金条”、“扣押条”等各种票据。

(三)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门卡”等各种工作证件。

(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卡”或其他工资支付凭证。

(五)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服”、“饭卡”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东西。

(六)职工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值班表、任命书、解除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等各种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文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协议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3、劳动者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

4、过失性辞退;

5、无过失性辞退;

6、经济性裁员。

二、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解除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如下: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