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如何践行反腐倡廉?

具体而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大查处力度,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当前,一般从事反腐倡廉工作研究的同志都能认识到,要真正的有效遏制腐败,应该是预防和惩治并举,因为预防和惩治两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是反腐倡廉工作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如果只抓惩治不抓预防,那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使反腐败工作成本更大,只抓预防不抓惩治,就会放纵腐败问题,从而不利于预防腐败。更多的人更是特别强调要加强预防,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有利于降低反腐败工作成本,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成效。对此,我以为观点固然正确,但如果只停留在此认识层面上显然还是不够的。要有效地进行防范,不仅仅是如何采取措施加以预防的问题,还要有严肃查处之手段。查处、惩治不仅仅是一种事后追究的惩罚手段,更是一种能够起到震慑腐败,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俗话说:亏本生意无人干,砍头生意有人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查处本身也是一种预防,有效的查处,就是一种有力的预防手段。如果我们的反腐机关对于腐败,无论是何人、何种现象,都能坚持一查到底,切实让腐败亏本,就会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就会有效的遏制腐败。因此,在具体的反腐倡廉工作中,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

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今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吴官正同志的讲话精神,对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手软,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只要是腐败行为,一经发现,就坚决依法查处。在这个问题上,香港廉署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执法守则是:不偏不倚、依法办事、锲而不舍。对贪污腐败是“零度容忍”,决不能有丝毫的姑息。他们甚至打出这样的口号:贪一块钱也不行。也许有人会认为,若一块钱也不放过,廉署岂不忙死了。对此,他们的解释是: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等于纵容大贪,继而纵容贪得无厌,那时,调查的成本会增加几十倍,上百倍。对于腐败行为,今天不被放过,明天就不会有人胆敢再犯,张三不被放过,李四就不敢跟着再犯。这样,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调查的成本反而会大大降低。如果让那些腐败者不义而又富且贵,不仅会贻害党和人民的事业,也会败坏社会风气。为此,必须改变当前在在处理党员时重政治纪律、生活道德而轻经济问题的现象,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道德,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惩治一小撮教育大多数的功效。

要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就要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提高运用高科技手段突破案件的能力。同时,要通过对于一些典型的腐败案件的剖析,找出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其产生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把查办案件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发挥惩治对预防腐败的建设性作用。

2、发挥传媒作用,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经验都充分表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力武器,是人民群众对人民公仆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腐败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暗地里交易,其行为过程都是暗地里进行的,见不得光。因此,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发挥传媒作用,营造出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实践证明,开展反腐倡廉政工作,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但无论是教育、法制还是监督,都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有力支持。

舆论监督特别是新闻监督具有辐射面广、透明度高等特点,在反腐倡廉中更是具有其独特的作用。首先它能直接起到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心理压力,并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深刻教育的作用,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的腐败分子,其行为的***同点,就是见不得人,他们往往都是不怕内部通报,最怕公开见报,不怕降职处分,就怕新闻曝光。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腐败分子的劣迹一旦被新闻媒体曝光,才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才有最终被查处的下场。

其次舆论监督能有效地降低主要职能部门的反腐败成本。我们强调反腐机关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对于腐败,一经发现,就要坚持一查到底,有的人可能会说,以现在的工作格局,能查得过来吗?其查处的成本可能高得让有关职能部门难以承受。我们确实应该看到,如果按照现行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按照常规的方式来发现和查处腐败,成本确实较高。但如果能够发挥传媒的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就能有效地降低主要职能部门的反腐败成本。一是因为新闻监督的透明度、公开化,可以有效地吓住许多想要腐败的人,从而大大减少腐败人群;二是新闻舆论监督能够起到充分发动群众***同反腐倡廉的作用,人民群众的反腐积极性一经调动起来,就可以大大降低有关职能部门为发现、揭露腐败案件所付出的成本。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对腐败的遏制作用,大多只停留在披露实情上,而不是直接对行使权力者进行监督,而且这种实情披露大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已经劣迹斑斑、无可救药的基础上。严格地讲,这种新闻舆论监督对于遏制腐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要改变这种情况,在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必须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把批评看作爱护,把监督当作动力,自觉地接受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情况。有关新闻媒体应设立党风廉政专题栏目,积极开展舆论监督,要敢于批评各种不正之风,揭露各种不良现象,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更要敢于说话。应尽快出台《新闻法》,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舆论自由,只要涉及腐败的新闻,都可以披露。对此,也许有人会担心出乱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完全可以有效地约束不负责任的乱传播、乱报道现象。如有关传媒报道失实太多,它本身就会失去威信,失去生存条件;如属于诬陷、诽谤的,就以诬陷、诬陷罪论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一来,谁还敢乱报,乱传播。

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查处腐败的责任制度。针对多头治贪,未能形成较好的反腐倡廉合力的现行多头反贪体制效率低成本大的问题,有必要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可将纪检、监察、反贪、审计四大机关合并,成立一个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具有较高权威的反贪机构,使之形成合力,做到有其权,负其责。而且这种反贪机构只向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同时,为了保证这种反贪机构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既防止其滥用权力,又防止其不作为,就必须把其置于最高权力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双重监督之下。党的十六大在修改的党章中,明确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赋予纪委。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这种反贪机构要党政合一,要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垂直领导,经费和人员完全独立,只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针对责任制缺失,缺乏一查到底的查办机制的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工作,要建立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查处腐败的责任机制,以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从而真正形成全党抓反腐倡廉、层层抓惩防体系建设的领导格局和工作局面。对此,我以为要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查处腐败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应该科学划分三个层次的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主要领导的责任。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只是简单地强调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过于强调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出现腐败案应负的所谓领导责任。在此,我们应当看到,某些单位或地区发生腐败案,主要领导不一定有责任,因为干部那么多,任用、提拔等不可能都要经过他的手,如果有责任,但责任也有轻重之分、大小之别,特别是一些管人与管事严重脱节的地方,动不动就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这样做不仅不利于消除腐败,反而会包庇甚至纵容腐败,因为一旦出现腐败案,其所在地区或部门的主要领导首先想的不是如何去查处,而是如何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以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这在客观上有利于腐败者。因此,在出现腐败案时,不要简单的去追究其所谓的“领导责任”,而应将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该主要领导在用人上是否有问题,如明知某人不能用却用之;二是该主要领导在查处腐败案时是否捂盖子、不让查,特别是对于那些下属已经明确汇报的腐败案,作为主要领导却不以为然或加以掩盖的,一定要严加追究其责任。

二是反腐部门领导的责任。当前,作为反腐倡廉主要职能部门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发挥组织协调和专门监督作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责任制的落实似乎也是不太到位。有的举报线索或案件虽然进入了纪检的范围,但由于某种原因,如为了稳定,或为了经济的发展等,作为党委主要领导或纪检主要可以作出先搁置以后再查的决定,但搁置以后要如何保证该案件不会不了了之,却缺乏相应的责任措施。为此,必须在强化党委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反腐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建立相应的接案、处置责任制。如接到举报线索或发现某一案件,不管是纪检内部那一层级的领导,都要把该案件或线索建档,做到有反映、有处理、有回音。而且这些过程都要记录在案,无论是哪个环节出问题,都要做到有案可查,以防止有人互相推诿,逃避责任。

三是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一种类型的腐败案,不同的办案人员查办的结果不一样似乎也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如果在此不同的办案人员对同样一种类型的腐败案查办的结果只是程度的差异,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仍然属于“自由裁量权”所允许的合理误差范围。但是如果在此查办的结果不是程度的差异,而是性质的不同,从而导致一个应当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却由于办案人员的“故意”或“无能”而逃脱惩罚,那就不是具体办案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允许产生的合理误差问题了。为此,必须强化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论是由于“故意”或“无能”而导致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一经查实,就要严加追究。对于每一件案子,都要严格档案制度,使之在查办案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关键证据或线索不被有关人员处理掉,从而防止有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之后抽掉相关的证据来逃避事后的责任追究。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的工作水平。俗话说,打铁先得自身硬,要构建高效有力的惩处机制,严格查处腐败的责任制度,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针对在具体的查案、办案工作实践中有的执法执纪人员因为思想认识模糊,担心认真履行职责会得罪人,从而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问题。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责任意识。在当前特别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2006年1月6日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强化党章意识,增强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自觉性,做严明政治纪律、强化制约监督的模范;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意识,认真履行检监察工作的职责。要通过教育,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以党和人民事业为重,都能认识到是否切实履行好职责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做到不为杂念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私利所动,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有的执法执纪人员因为在具体的查案、办案工作中业务能力不强,不能很好的完成执法执纪任务,从而放过腐败分子,给党和人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对有关的纪检监察人员强化业务素质培训,保证和提高其执法执纪的质量和水平。要通过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执法执纪的综合素质。

对现行纪检监察干部体制进行改革,对纪检监察人员要按照专业职务的要求,规定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具有执纪执法办案的主体资格,要持证上岗。同时,要优化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在当前的体制下,可以考虑按照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等级分别订出其行政级别,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工作积极性。

同时,要优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环境,建立起健全的工作保障机制,使其高尚的职业尊严不仅具有政治上的保障,更有经济上的支撑,真正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投入到反腐倡廉工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