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资源规划、发改、交通、住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什么是城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综上所述,建筑垃圾应该合理的处理。建议合理处理建筑垃圾,不要乱堆乱放。
1、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四十二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2、乱牵乱挂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三款__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第三款__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注:乱牵乱挂的地方不一样,适用的法律条款不一样,在办理案件时一定加以注意。
3、乱堆乱放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__第一款_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砍伐、修剪树木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_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已有处罚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拒不执行的,可并处5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__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换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七)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八)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6、未按审批方案实施道路挖掘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依据该条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__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标志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7、乱刻乱画乱张贴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_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8、影响公***环境卫生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道路或者公***场所抛撒、焚烧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9、中心城区饲养家禽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__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10、占道车辆清洗、废品收购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11、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12、车辆漏撒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四十二条第(七)项,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__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13、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二十六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