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法律

《保险法》有关保险公司倒闭处理的法律原文: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同意,

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

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

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

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

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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