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物权法(第五版)》四

物权保护

一、私法上的保护(略)

1、物权上的救济和债法上的救济

2、法律平等保护物权原则

二、权利推定

1、为动产

①为动产占有人利益,推定占有动产之人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

②存在占有媒介关系:所有权推定仅对作为自主占有人的间接占有人作出。在多层次占有下,仅为最高层次的间接占有人作出。

③限制:盗窃、侵夺、抢劫等场合

④前占有人:为动产的前占有人利益,推定其随着取得占有取得动产物权,且该权利存续至今。

(多在现占有人的利益权利推定被推翻时)

2、不动产

登记薄记录的正确推定。

三、物权确认请求权

1、性质:属于程序法权利,且不同于物权请求权

原因:①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需要以物权为前提

? ②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依靠公权力

? ③无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的实体法效果

2、内容:确认物权归属,即真实权利主体,而非物权。

3、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四、物权请求权

1、性质:物权具有的请求权,功能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2、与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与占有而生的请求权。

(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混同使用多在将占有作为一种权利而非事实状态的情况下)

3、是物权的消极权能

是法律直接禁止以排除他人妨害

4、区分:抽象的物权请求权与具体的物权请求权(略)

五、物权返还请求权

1、物权人对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得请求返还标的物

2、要件:

①请求权人为物权人或法律规定得以实施请求权人

②无权占有

A、相对物权人,无正当权源

B、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

3、不适应诉讼时效制度

六、排除妨害请求权

1、被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时

2、结构与五相同

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