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失踪人口规定

法律分析: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而不发生集成,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处罚,为失踪人制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管理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后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