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文书确认物权
凭法院判决书是可以直接过户。凭借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会安排执行法官,然后申请执行法官出协助申请执行通知单,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法院的判决书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起到设立物权的作用。
法律分析
法院执行房屋过户的裁定在性质上属于仅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而非具有直接变更物权关系的形成裁定,不属于直接导致涉案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完成过户手续后才意味着产权转移。办理过户时,如对方不到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就直接可以办理。判决需分为两种情况:1、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2、暂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持有法院的房产判决书到当地房地产监理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提交的材料有:①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②原产权人邓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③坐落证明;④纳税证明;⑤取得方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如果判决书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被告不予协助,期满后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会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以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依据,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