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放火罪中的重大损失是多少

放火罪全国都一样。[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安全的行为。十年以上徒刑的起刑点,为有人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明] 一、“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 14岁不满 16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不会危害公***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

罪论处。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正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以危害公***安全罪或以放火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新《刑法》对死刑的责任年龄有所限制,即第四十九条“不满18周岁的人”不可判死刑,包括死缓。这同以前严惩七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条件不同。本书其他罪名涉及这个问题的,与此规定相同,不再重复说明。

  四、对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书其他罪名凡有死刑、无期徒刑标准的,一律适用此规定,不再—一列出,以免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