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提供真实信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服务。

3.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4.遵守合同: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

三、消费争议的解决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和解: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2.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寻求行政部门的帮助和调解。

3.仲裁或诉讼: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权益保障,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提供了多种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法律依据: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