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对政治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以基督教为例作一说明:

在人类历史上,基督教对政治法律的影响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自身的理论完善所产生的一个渐进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在罗马帝国后期政治法律日益腐败没落的同时,基督教会以一个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有机组织出现。“因而,在旧秩序的法律和哲学日益落后于潮流、日益行不通之时,基督教为弱者和地位微贱者提供了顺应潮流的东西和希望。”[1]罗马帝国灭亡后,取而代之的蛮族王国缺乏有效地行政管理体系,整个西欧世界经常陷入一种四分五裂的战争混乱状态。基督教会在此承担起了许多先前由罗马帝国履行的政治职责,有效地延续了以前的社会文明,“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崩溃留下了一个任何蛮族国王或酋长也不能弥补的巨大空隙,而这个空隙被作为新兴民族的导师和法律制定者的教会填补了。”[2]

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教育制度随着城市文明的衰落而消亡,整个社会的文化知识状态处于全面的贫困之中,此时基督教成为文明的承载者,教会的修道院成了教育的实际承担者和主要的文化活动中心,成为思想文化传播的基地。在蛮族统治的文明真空中,基督教以社会文明代理人的身份取得了世俗社会统治阶级的尊重和认可,并树立起意识形态领域的领袖地位。此时,基督教开始有能力提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也逐渐影响到世俗社会的政治法律领域。

基督教本身是一种神学,研究的是属灵世界的问题。在自身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随着各派学者的不断加入,它大量吸取整合其他人类思想文化精华并丰富充实自己,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的精神自由和平等的思想等,都被基督教整合为基督教神学理论并传递给中世纪。罗马法的一些基本观念,如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等也被基督教神法理论吸收,形成了基督教的神法理论并影响后世的法律思想。

基督教对政治法律领域的影响可以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以圣经中耶稣基督的教导为指引,在属灵世界中追求真理的努力无疑对世俗世界的政治法律产生了积极影响。这种积极影响表现为给追求真理创造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并形成独特的政权与教权二元化的权力体系。在整个世界还处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时,中世纪的基督教会通过限制王权,扩张教权,使中世纪的西欧社会没有形成君主专制政体,相反两种权力的争夺为思想家们提供了一块生存的空间和自由的领地。在这块相对自由的领地上,思想家们或凭教权之势,或借助王权之力,围绕着教权和王权的主题,阐发着自己的政治理论。而正是这种自由思考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创造了宝贵的政治法律遗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世纪的黑暗中却孕育了近现代文明的主因。中世纪后期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从其根源来讲都与基督教在政治法律领域的积极影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对今天世界的政治法律产生了启蒙作用。正如W?乌尔曼所说:“在中世纪,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思想已经产生,这是欧洲的学徒期、青春期、少年期”;“因为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府和政治观念创造了我们今天的世界。我们现代的概念,我们现代的制度,我们的政治义务和宪政观念,或是中世纪理念的直接遗产,或是通过反对它而成长起来的。”[3]同时,民众利用两种权力的对抗和制衡,可以对社会矛盾进行一些缓冲和改良,使社会朝向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方向前行。

基督教对政治法律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基督教会的世俗化,掺杂着人类属世欲望的权力追求和物质享乐使整个基督教陷入一个巨大的误区,直接造成了中世纪基督教会的黑暗统治,成为基督教会为后世诟病的劣迹。

在政权与教权二元化的权力体系中,掌握意识形态控制权的基督教会利用基督教义对抗属世政府的君王,将基督教价值取向灌入到属世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形成一些只有基督教国家独有的政治法律原则与制度,并形成今日世界政治法律原则与制度的渊源。比如基督教会利用“神权至上”、“神爱世人”等理论限制王权,为后来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理论基础;利用“世人皆有罪”使国王也成为一个有罪之人,防止了帝王崇拜和国家至善观念,并为后来的宪政理念及三权分立说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教会是属灵世界的领袖,教会的基础归根结底依靠民众的信仰。人类作为神的子民,重视个人无疑是神创造人的初衷,因此教会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突出其代表性,领导民众使其具有无可争辩的领导权,这为后来的社会契约论、代议制预设了理论前提。

[1] L?S?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1500年以前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4页。

[2] 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3] 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