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芝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林芝市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路沿线集镇、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负责、公众参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投入。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生活垃圾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和进城牲畜管理等。第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全面工作。

公安、国土、住建、工商、交通、林业、食药、卫生、监察、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宣传、司法、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公民参与、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支持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域,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

(三)组织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网格区制度。每个网格区内各单位责任区由所有权人和责任单位***同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网格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干道、公***广场、城市绿地等城市公***区域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其中处于施工阶段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公***路标牌、果皮箱、垃圾箱、路灯、花池(坛)、灯箱广告等市政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窨井盖的管理根据其用途和市政府已经确定的管理权限,由其使用者、管理者按照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居住区街巷、住宅小区、开放式住宅点(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开发商负责,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监管;各单位自建小区,由各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步行街、商业区等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开发商负责,所有权人或者开发商已经委托管理的,由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

(五)城区内公***水域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其他相关水域的基础设施由水利、市政等已经确定管理权限的单位负责;

(六)旅游景区、湿地、公园、公厕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已经委托管理的,由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宗教场所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区以相临交界线为界,门前墙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由本单位负责;

(八)各临街商铺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九)政府征用的发展用地,在未明确使用权人时,由国土部门负责,明确使用权人后,由使用权人负责。

市、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责任区的管理秩序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