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中附件和附注的格式与作用有什么区别

行政公文中的附件和附注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区别:

1、含义:

附件指的是行政公文中包括的实体文件。

附注指的是行政公文中为了解释说明而标注的解释性文字。

2、作用

行政公文的附件属于正文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功能和效果

附注只是说明解释性文字,并没有功能效果。

3、格式

附件属于文件正文的补充说明性质的材料,而且有一定的隐蔽性

附注属于公开类内容,一般标注在文件表面。

扩展资料:

行政公文,作为表述国家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文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续和补充。公文写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起草者具有工作实践的基础,懂得工作中许多微妙的关节,而在具体起草中要求较好的文字语言工夫。

公文语言总的要求是庄重、平实、概括。公文语言功夫的核心是选词。

选词一要根据所反映的客观实际需要。

二要符合明晰、 确切、简练的标准。

三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 为避免上下文重复而选择不同的词语,注意文中所涉及对象和阅读对象。多用书面语和文书用语,少用形象和描绘性词语和口语,不用方言土语,十分规范。

同时具有以下三种特点:

一、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三、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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