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特征

法律分析: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