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工伤赔偿办理指南(镇江工伤保险)
一、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办理材料
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待遇结算表、有关票据、费用清单和医疗诊断证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书、工伤待遇结算表。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认定决定书、户口注销证明、工伤待遇结算表。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认定决定书、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被供养人员身份证及联系办法、工伤待遇结算表。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书、《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在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票、工伤待遇结算表。
劳动鉴定费: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书、发票和工伤待遇结算表。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书、工伤待遇结算表。
三、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开出支付凭证,经审核签字后支付。
四、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镇江各区县市的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