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黄河能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能,继长江保护法后,中国又一部流域法律出炉。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和国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指出,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最大的问题是生态环境脆弱、最大的威胁是洪水、最大的短板是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最大的弱项是民生发展不足。为此,黄河保护法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针对黄河流域各种特殊问题,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规定特别制度措施。
针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问题,黄河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针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问题,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
针对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不充分问题,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