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信访的认定标准
信访人一般不会负法律责任,但是建议不要重复信访,重复信访上级机关会不予受理。重复信访是指同一信访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当事人在信访没有解决问题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一、为进一步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制定本规定。
对信访事项的实地督查督办,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督查室负责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的协调组织工作,主要是:汇总编制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掌握督查督办结果,综合分析并报告督查督办工作情况。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转交有权复查复核的机构:
(一)行政机关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并已送达信访人;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发生信访;
(三)信访人信访提出的诉求与处理(复查)意见书中的诉求基本一致。
三、重复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程序
(一)转交。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发生到省内各级信访的,信访部门应当转交复查机构;发生进京信访和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转交复核机构。
(二)约谈。收到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构应当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了解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的理由、依据和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等有关内容。约谈过程要做好谈话笔录,由约谈人、记录人、信访人签名。
(三)受理。自形成谈话笔录之日起3日内,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向信访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向原处理(复查)机关提出提交答辩通知书。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