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胎犯法吗?

1、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2、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但根据1967年《堕胎法》的规定,如果两名开业医生确实认为继续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比终止怀孕危害更大。

或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胎儿出生后将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导致重残,则可有一名开业医生终止怀孕。除在紧急情况下,中止怀孕必须在根据《国民保健署法》管理的医院进行。

3、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

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4、在中国台湾,定立《优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第九条中,明定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但同时《刑法》第二编第二十四章仍规定了“堕胎罪”,故此二法之间仍有争议。

5、在中国香港,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条规定,若要合法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必须获得两名注册医生确实一致认为:

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或孕妇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胁会大于终止怀孕,或胎儿出生后极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严重伤残,或孕妇年龄不足十六岁,或孕妇在此前三个月内曾向警方报警,自称是乱伦、强奸、迫奸、诱奸或迷奸罪案之受害者。

但据知有部份私立医院对有关规定有着非常弹性的执行,使未成年少女或意外怀孕的女士,可以得利。

扩展资料

打胎前的必要检查

打胎手术前的检查包括:HCG尿检、血检、B超、妇科检查、白带检查、血凝血功能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表面抗原检测等。

在做打胎手术前,一定要先排除宫外孕(异位妊娠),只有是宫内孕才可以做打胎手术,否则会给受术者造成极大的危险。而通过B超可以准确的看到孕囊的位置,判断是宫内孕还是宫外孕,而且有助于手术医师顺利进行手术。

B超还可以测定孕囊的大小及发育情况,以便在术后测定是否流产完全,以避免不完全流产的情况,而且技术先进的B超可以看到很小的孕囊,这样便于将打胎手术提前,减轻手术的风险和受术者的痛苦。

最后,B超检查可发现子宫有没有畸形,是否双子宫等,以便在术前做出相应的准备,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伤。由此可见,打胎手术前做B超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手术顺利进行,无痛打胎手术一定要做好术前工作,并做好B超检查。

女性的子宫和阴道由子宫颈相连接。正常情况下,子宫颈会分泌粘液,栓塞住子宫口,外界的病菌很难进入到宫腔内。

但是在做打胎手术时,手术器械会将子宫腔和外界连接起来,此时,如果患有宫颈糜烂、宫颈炎、阴道炎等妇科炎症,病菌就会乘机进入子宫腔,导致盆腔炎、子宫内膜炎、附件炎、输卵管炎等,严重者会导致不孕。

因此,在做打胎手术前一定要检查是否有妇科炎症,如果有的话一定要治愈炎症,才能做打胎手术。如果情况紧急,也一定要先通过治疗减轻炎症,做完打胎手术后彻底进行治疗,千万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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