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间的位阶如何判断

国际法之间的位阶判断如下:

法律位阶的提出旨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即当不同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宪法居于国法律体系的最高位置。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次之,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居于法律之下。

在法律效力层次上,其基本规则表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在国内法上,判断法律位阶的基本标准主要有:根据立法主体识别。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

根据立法依据识别。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在效力层次,这个法律低于另一个法律。根据效力范围识别。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从国内法关于法律位阶的含义可知,法律位阶理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和功能:其一,规范制定的权限。表现在立法过程中,即下位法应当依上位法制定,不得超出立法权限范围。其二,规范效力的检验。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

国际法主要规则:

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依照国际法,***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

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