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赠送商品的成本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通常类似公司的行为可以归为实物折扣。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折扣主要是指价格折扣,而对于实物折扣按规定是要视为无偿赠送,在流转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处理。而且此类捐赠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所得税方面不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成本。所以按单位的操作模式,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而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折扣是价格折扣,如果单位能将赠送实物的政策转化为价格折扣,即在公布政策时和实际销售开票时,将所谓的赠送产品折算成价格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上载明数量金额和折扣,这样通常就不会产生认识分歧。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有类似情况发生时也可以按照该函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