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在CISG中的保留?这两个保留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
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等;运用为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1986年12月11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CISG的相关内容: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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