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有:.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串通投标罪怎么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