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当代中国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哪些
第一、确认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标准其运营行为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主体,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基于法律的规则享有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主体。这些权益和身份的界定都是经过法律来运行的,需求用法律这种特殊社会标准来确认运营主体的地位。在人类社会演化的进程中,经济主体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伴随着剩余价值的出现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自然人出于对剩余价值的追求和向往,独立或与别人一同成为了运营主体。法律的作用在于赋予这些运营主体与自然人同样的人格,将其上升到民事主体的地位加以保护、标准,正是由于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市场经济主体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运行各种经济活动,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
第二、经过契约关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型经济关系,没有契约这种法定的形式,也就无所谓市场经济。当人类社会从满足本身需求的自然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分,就必需树立一种普遍恪守的形式,来保证买卖的顺利运行,以双方合意为前提的契约就是基于这种需求而产生的。市场经济的本位在于市场,而市场运营的详细行为,主要是经过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对等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运行的。契约是市场法治属性的表现,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经过契约的形式来树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其他经济形式的最本质的区别。
第三、树立自由、对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次序。
竞争是市场主体为实现本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一种积极行为。经过竞争,运营者可以改良生产方式,加强本身效益,促进市场的昌盛。由于竞争是市场主体的意思行为,也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假如运行恶性的不正当竞争势必会形成经济次序的混乱,障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假如仅仅依托道德和运营者的自律来约束其本身的竞争行为,则很难创造一个自由、对等、公道的运营环境,所以必须应用法律的形式,以国家强迫力来调整扰乱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经过法律的调整,来树立自由、对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次序,鼓舞和保护正当的、自由的、对等的竞争,充分发扬竞争的积极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
第四、对市场经济运行宏观调控,补偿市场经济的不足
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决不仅仅取决于市场经济主体自行的运作,还需求国家对其运行宏观的调控。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运行宏观调控时,往往是经过法律对其运行引导、标准、保障和促进。一方面要给市场经济主体最大限制运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运行。由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所以它更多的是依据本身对市场的认识和部分的利益,运行运营和取舍,以寻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市场容易受部分利益的影响和调理,带有盲目性、冲动性和片面性,容易导致市场的供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