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演义的法律条文
三国法律制度的资料,魏国保留的稍多。曹操、曹丕时期主要是尚用汉律,仅据需要作为若干局部改动。曹操时期,曾让大臣们反复讨论以肉刑如宫刑,刖刑代替部分死刑的可行性。虽曹操自己偏向于可行,却终因分歧较大,未能实施。通过此事也可看出曹操对修改法律的慎重。后来在曹丕时期、曹芳时期都曾反复讨论此问题,亦不能决。该问题讨论时间跨度长达五十年以上,可以说这是曹魏时期唯一一个经过充分民主讨论的课题。明帝即位( 226)后,令刘劭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同制定新的《魏律》十八篇(《唐六典注》说是陈群制魏律十八篇,可备一说),具体内容已散佚,序文保留在《晋书·刑法志》中。从各种古籍转引、议论、保留的魏律条目中,可以看出魏律的一些基本内容。它包括《劫略律》、《诈律》、《毁亡律》、《告劾律》、《执讯断狱律》、《请赇律》(赇,即贿赂)、《兴擅律》、《乏留律》、《惊事律》、《偿账律》、《免坐律》和《邮驿令》等;在刑法上,它包括死刑三大类(指砍头、腰斩、弃市)髡刑四大类、完刑三大类、作刑(苦役)三大类、赎刑(除反抗朝廷罪外,其余可用金钱赎免的各类罪)十一大类、罚金(经济处罚)六大类、杂抵罪(如除名夺爵之类)七大类。曹魏仍沿用一年春秋两次判狱的传统。魏律鉴于东汉末期宦官专权的危害,曾专门制定了限制宦官的法律,故魏国始终不再见宦官干政之事,魏律仍保留了夷三族的制度。最初,夷三族的范围包括已出嫁的女儿、妹妹。如征西将军郭淮的妻子是王凌的妹妹,王凌因参与反对司马氏,被夷三族,连坐到郭淮之妻。御史(执法官吏)到前线逮捕郭淮妻时,郭淮手下的次、各少数民族的部落首领数千人,向郭淮叩头要其给朝廷上表要求赦免其妻,郭淮不愿出面。御史已押其妻上路,大家都悲哭,他的五个独生子叩头流血,郭淮便命追回其妻,亲自上表给司马懿,终被赦免。毋丘俭被连坐三族时,其孙女嫁与颍川太守刘子元为妻,按律属于被连坐处死范围。这时司隶主簿程咸便上书说:“男人也不受外族人连坐。为什么女人要受两族连坐呢?”后来,魏朝廷便修改法律,规定夷三族不再连坐已嫁出的女儿或妹妹。魏对大臣有鞭杖之刑。鞭打时要当众脱光裤子打屁股。在保留的魏律中,有较多的军中法律,条款甚细,如《魏武军令》、《军策令》、《步战令》、《船战令》、《变事令》等。曹操治军以赏罚分明著称,军中法律严而细。蜀国在刘备夺蜀后,也制定了一部法律《蜀科》,惜其条文早佚。此外,诸葛亮还颁布《作匕首教》、《作钢铠教》、《作斧教》等有关手工作坊的管理条例,还颁布了《五惧》、《六恐》、《七戒》、《八务》等约束官吏的法律条文,其执法的特点是严、明。与魏、吴二国相比,蜀国的法律更多的具有限制、打击豪族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