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里的第八条的意思.?

解释第八条:二年是诉讼时效,是自继承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或者有理由相信继承人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开始计算时间,这个时间是可以中止或中断的,比如继承人向侵害其继承权利的人追偿而没有得到回应,那么这时间重新起算。但如果自继承开始后二十年继承人都没有反应,即使继承人有难言之隐,法律也不再理。

解答问题:这样趋于合理,但要有前提

因为

1、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不知情,造成权利被侵害;

2、或者权利人有提出权利请求,侵利人未给予理睬,这就涉及到诉讼时效也就是“二年”这个概念的中止问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第八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确认法律文件和法律事实发生或消灭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能够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时间限制。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丧失了胜诉权。

因此,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