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燃放烟花规定
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站、有关经营单位:
为保障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境,建立安全、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现就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做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去年做法,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民族创业园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设置布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审批。2023年各经营单位仅可申请季节性零售许可,不再审批长期性零售许可。除《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2021]7号)内划定的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外,一个行政村原则上只设一个经营点,上年度季节性零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已设点并符合安全条件的行政村不再考虑增设网点。
二、安全培训和考核
新设点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和教育,并经丽水市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已经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材料申报
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享材料,可不提交);
(三)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用于核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零售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房产证明、租赁协议书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审查考核及发证
在报名截止后,县应急管理局将及时组织人员对报名者申请的零售场所是否符合布点要求和经营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合格者再通知其提出正式申请,不合格者则当面或电话告知。受理申请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春节前15天,春节后15天)。申请季节性零售者,必须在距春节25日前完成零售场所的设置及整改工作,逾期视作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时间安排
(一)报名截止日为2022年12月9日,报名地点是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县应急管理局窗口。
(二)2022年12月16日前,完成零售场所初审、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三)2022年12月23日前,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后,报送至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县应急管理局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认真负责,依程序组织审查、核发许可证,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严禁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销售的零售点,鼓励零售点采用专用可拆装板房,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万无一失。县应急管理局以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为载体,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高安全条件;与公安、市监、综合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查处非法经营行为,保障我县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三)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站要及时将该文件精神通知到所辖的行政村、社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不再受理,同时要做好春节期间属地辖区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划定的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禁放区域:
1.常庄镇常庄街以西至遂景路索店路口以东,驻遂交界处至和兴镇和兴街以南的合围区域;
2.各乡镇政府所在地。
三、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任何时段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