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宠物保护法律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关于宠物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但已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宠物动物的防疫、饲养、繁殖、医疗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层面,《家犬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家犬的管理,没有涉及对家犬的保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及宠物的进出口检疫;《动物防疫法》和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涉及宠物的防疫防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的部分内容也都与宠物保护有关。在地方性行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基本以宠物犬管理条例为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宠物是与人类联系最为密切的非人类动物,是联接人类与自然界的纽带,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宠物与一般的物不同,具有的独特的自身价值。虽然我国饲养宠物的历史已久,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针对宠物动物保护的立法。宠物饲养数量的日益增多,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诉讼纠纷,给予宠物法律上的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