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内有没有高层住宅(越高越好)的拆迁案例?
这里有一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拆迁补偿的案例,您参考一下
案例:2016年9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的上诉人邹华(化名)诉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上午、下午一天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
一、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给予上诉人邹华(化名)一次性货币补偿1052200元,该数额包括对上诉人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
二、上诉人邹华(化名)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xx市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
三、上诉人邹华(化名)放弃原审请求,不得对被上诉人主张其他权利或提出其他请求。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邹华(化名)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x
书记员:xxx
法律依据:很多人认为行政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不能调解,很多行政争议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为行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行政调解的步骤和程序:行政案件的调解,不需要像普通行政案件那样严格,可以在法官的组织下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利益或他人利益,如不存在以上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不履行行政调解书的法律后果:行政调解书的效力于法院的判决书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履行行政调解书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和后果
1、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司法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