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签署破产协议骗取银行贷款犯法么

一、法人签署破产协议骗取银行贷款犯法么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贷款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贷款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①此外,单位可以成为前罪的犯罪主体,但是不能成为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最高人民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单位贷款时,应以合同罪论处。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②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③同时,前罪是以欺骗的手段来获取贷款,而后罪是以刑法明文规定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等五种的行为和手段获得贷款。

最后,在涉案数额上,结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条关于立案数额的相关规定,骗取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或者具有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均可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数额较大,达到2万元的,即可构成贷款罪。

二、两类犯罪的实质界定

借助骗取贷款罪与贷款罪的形式区分,可以对两罪的界定作一个初步判断,若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准确区分,需要继续对“欺骗行为”与“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欺骗行为”和贷款罪的“行为”是否有本质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未对这两种行为加以区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编造引进资金或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等手段,同样视为欺骗行为。

其次,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的判断,是借助客观行为来认定,导致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与欺骗行为或行为可能交织在一起,造成界定的混乱。如《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假冒他人名义贷款,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骗取贷款罪的内容,但在具体适用时,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既有作为骗取贷款的构成要件,也有作为贷款构成要件的情形。

最后,不同的,侵犯不同的客体,其涉及的非法占有涵义也不相同。贷款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界定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获取贷款之前和获取贷款之后两个时间段的行为来进行判断。在取得贷款之前,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或者在他人不知情情况下,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他人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或通过认识的人帮忙来贷款归自己使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应以骗取贷款罪追责;在取得贷款之后,携款潜逃,或者挥霍贷款致使无法偿还,或者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以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销毁账目,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贷款罪追责。

三、损失数额的厘定

损失数额的确定关系定罪和量刑,目前在适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加上间接损失,是本金还是本金加上利息,若是本金加利息,那利息是存款利息还是按照贷款合同应该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二是损失的具体数额结算时间的截止点到哪里,是还款截止日,还是银行最后通知日,还是立案日,还是侦查终结时,还是一审判决之前。

一方面,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利息属于孳息,是预期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利息不能作为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对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的数额,只能计算本金。另一方面,对于损失结算截止的时间点,建议以侦查终结时为准。这样,立案、侦查这段时间可以督促贷款人还款,降低金融机构的损失,最大程度的削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要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否则,若时间点后移至审查或一审判决之前,出现犯罪嫌疑人欠款二十万元,在审查阶段或审理阶段还款一千元的情形,必然导致案件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变动状态,影响检察机关和的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侦查终结之后,一审宣判之前,犯罪嫌疑人全部退赃、退赔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相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在办理骗取贷款类案件时,应当先看是否采取了“欺骗行为”或“行为”,排除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界定罪与非罪;然后,对采取骗取行为的贷款案件,按照“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标准,对贷款前和贷款后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最后,依据骗取贷款的数额或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依法定罪量刑。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情势变更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民事处理。

二、虚假申请破产骗取银行贷款付什么责任

如果会计故贷款,会计涉嫌贷款罪应承担责任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贷款的。

三、虚假申请破产骗取银行贷款付什么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是属于贷款罪,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主观要件上,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