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哪些保护女职工的内容?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对女职工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女职工的政治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后发生了根本变化,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国策之一。建国后,国家相继颁布了有关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各种保护女职工的制度、加强了对女职工的保健工作;其次,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据统计,我国已有正式女职工5600万,加上近几年新增加的集体、乡镇各类企业的女职工,有1亿多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有妇女参加劳动,特别是在纺织、电讯、服装、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行业中,女职工占多数。女职工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再次,能够促进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社会进步。当今世界,一个国家对劳动者特别是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如何,是衡量其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妇女不仅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资源,而且还担负着生育、养育下一代的特殊使命,因此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身体的健康,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优生优育,从而保证民族延续及素质提高,促进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社会进步。由此可见,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是所有部门、行业、企业都应重视的大事。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一个具有历史贡献的伟大的社会效益。

以上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