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问题?
我国强制执行中财产客体的限制与排除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对于债务人及依赖或主要依赖债务人而生活的家属等的基本生活所需财产(如工作薪金)和财产性权利(如土地承包权),应限制或不得执行。这是关于对自然人债务人执行的一般规定,其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基本得以体现。
二、若债务人以自己的知识或体力从事职业,或者被执行时的经济地位处于弱势情形,则对其职业劳动所需的物品,不得执行。
三、对于债务人属于福利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性质的所得,因身心遭受侵害而得的赔偿,因残疾或死亡而获得或由其家属获得的保险赔偿,由于其对债务人生存或精神抚慰的特殊意义,不得执行。
四、对于身体疾病或者缺陷等的康复、治疗、辅助用物品,不得执行。
五、对于债务人的精神荣誉物品、感情寄托物品、宗教用品、婚葬庆祭礼俗用品、学习及其他受教育所需物品、未发表的知识产权载体物等具有特定精神文化内涵的物品,不得执行。
六、对公***利益有特殊意义的财产,如国家机关的公务必需用品,福利团体的财产,文物名胜,学校的教学研究必需用品,公***交通、环保等设施和对社会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公***工程等,不得执行。
七、对于债务人生存所需之外的生物性财产?如庄稼、果实、动物等 的执行,应当在符合其生长成熟规律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得执行。
八、对于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等杀伤物,毒品及其原料,色情淫秽和封建迷信类物品,金银等,禁止或者限制执行。
以上只是强制执行中财产客体应当限制和排除的基本范畴,其细节性的规定,也许只有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或强制执行法制定时才能具体完成。
如上所述,下岗后会有补贴,但是这是生活基本费也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同时他的住房也是他生活的必要物质,除非他答应把补贴和卖房子的所得费用给你,不然这是强制执行中财产的例外部分,在法律上说是强制执行中财产客体的限制与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