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三定规定
法律分析:“三定方案”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定编文件。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要成立一个政府的机构,如某市的旅游局,要成立这个机构就需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成立,同时要在三定方案里面讲清楚这个机构的职能和内设的机构有哪些,配备多少编制。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经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批准的各部门“三定”规定(方案),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方案)的内容。对已经撤并和转体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恢复;实行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现有的机构名称和规格,不得随意更改;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也不再新增内设机构,由部门内部调整解决。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内设机构的,要严格控制,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