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如何推翻
怎么推翻错误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待前诉判决撤销后恢复本案的审理。
怎么推翻错误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种前诉判决能对后诉裁判产生预决效力的事实,通常被称为预决事实。司法实践中,预决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部分当事人为谋取利息,恶意通谋利用诉讼手段,骗取生效判决,确认虚假事实。在后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前诉系虚假诉讼,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分几个步骤处理: 1、赋予案件相对方异议的权利。《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预决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此条款实际上在确定预决事实免证效力的同时,赋予了相对方“证伪”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已生效判决认定的预决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来削弱或推翻预决事实的证明力,并给予充分的举证时间,另一方面要实质审查相当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提交的证据重新审查实施,判断已生效事实的真伪。 2、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事实认定确实有误的判决,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事实是判决的基础,审判所确定的基础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判决本身的错误。《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再审。前诉认定的错误事实,不能通过另一起诉讼纠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后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提出审判监督的权利,也可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定程序报请本院院长提起再审。对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向其提出建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