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的是什么原则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原则。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的基本精神,其实质在于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这一规则在普通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以至于柯克认为它应凌驾于议会法律之上。
将自然正义的上述规则应用于行政领域,将法官改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形成了避免偏私,保持行政中立原则。这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石。
任何人都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达到政治目的,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程序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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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原则的意义:
1、在于推动司法程序公正合规,同时反思并修正提高执法程序的细节,从而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每一方的合法权利。
2、在于使得任何一个执法者,在执法时不能仅仅想着平息眼前的案件,而是应该以合法的方式对待任何一个被执法对象。因为,今日手握权力的执法者,明天也有可能成为被执法的对象。
3、作为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站在自己利益考虑也未尝不可。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或眼光更长远一些对社会公平和正义有追求的人来说,站在一个公正中立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可能对改善我们以及子孙后代将来生活的社会环境有更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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