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不受侵害,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为()。
法律主观:
一、债权人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前提是千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二)可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三)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四)与对方保持接触,做好通话录音或谈话现场录音。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往往认账,会把精力集中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
欠债还不上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没工作的,属于民事纠纷,是不会坐牢的。
二、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根据 民法典 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折价后,债权人可对质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 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债权未到期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被代位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次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既然代位权的行使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那么债权人对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应以到期债权为对象,这有利于保障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代位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被代位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185条, 清算 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