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位抵押权和第二顺位抵押权
法律主观:
顺位 抵押担保 合同中 抵押权 实现的顺序: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 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