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的工作
法律分析:一是监督不立案工作,现在的公安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有很多凑任务的案件,但是作为侦查监督部门,因为没有提前介入,所以很难发现,往往需要到提请逮捕受理案件之后,才发现这个问题,作出不逮捕决定,然后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如果我们律师能够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之前,提前发现这个问题,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撤销立案监督的,我们是很乐意接受的,因为我们的考核内容中有这么一项可以加分,这个问题也不是不存在的。
二是在监督立案工作中的律师介入,有很多案件应当立案的,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这方面的案例也非常多,我们律师可以受理当事人这方面的申请,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立案的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