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91条(相邻关系人通行权规则)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律分析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让与而致不通公路时,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需支付偿金,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