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肇事船舶是否是涉案工具
是涉案工具。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说,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应该是指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我国刑法第131条、第132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却没有针对水上交通的单独罪行。
依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的立案标准和处罚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仅限于对陆上交通肇事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水上交通肇事的特殊性。量刑标准也仅适用于陆上案件。水上交通肇事为空白区域。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死伤人数是巨大的,船员在航行期间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与陆上交通肇事用相同的量刑标准对船员来讲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理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由于我国对海上交通肇事方面立法薄弱,外来船员在我国无制裁,而我国船员到国外却会接受外国法律制裁,从而导致国际关系上的不对等导致我国此方面的司法弱势。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可知,“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述条例适用的“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