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法律地位应从哪些方面明确

第一、目前《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第二、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法律身份)

第三、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法律地位)

那么教师的法律地位应从哪些方面明确呢?

一是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教师符合公务员的条件,完全可以纳入公务员队伍之中。从《教师法》的各项具体规定看,教师职业是基本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当然,把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会产生深刻的社会影响,有可能会伴随产生一些新问题。比如,在对公立小学和初中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其他学校教师和相关职业群体有可能因此产生攀比。把教师纳入公务员制度,还应制定更为严格统一的准入条件、工资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目前各地已形成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从政策上进行协调。这些情况都应在制定和实施这一方案时予以重视并有预案。

二是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由于《公务员法》并没有把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因此直接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的做法可能会面临立法上的困难。如果上述设想一时难以实现,则可以考虑以《公务员法》为依据,通过立法直接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规范和调整政府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保证教师职业公务性质的实现。建立单独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可以兼顾教育教学活动的公务性和专业性,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三是把教师纳入到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是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还是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都会面对无法回避的立法难题。为保证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如果近期内还难以把教师直接纳入公务员队伍或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教育政策和立法仍应积极推动确立教师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不应将教师定位为普通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这一做法尽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关教师地位的所有问题,但仍可从底线上保证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而不至于把教师当成自由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