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施方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通过平等协商,就企业劳动标准等问题签订集体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路径。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用法律形式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发、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完成党的中心任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形成覆盖集团各单位和全体员工的集体合同体系,并不断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兑现率和职工满意率。

第二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办事的原则。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和履行等,必须依据《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

平等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应本着求合作的精神开展工作;

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力求就有关事项达成***识;

根据协商结果,公布平等协商会议纪要,进一步修订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企业与职工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其书面委托的人为首席代表。

第六条平等协商会议由行政与工会双方代表轮流主持。如一方提出临时性协商要求时,平等协商会议由另一方代表主持。

第七条平等协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应在职代会召开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也可及时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并发布会议纪要或签订单项协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都应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团公司工会与集团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各二级单位工会与所在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作为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企业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具体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单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技能培训;

保险福利;

集体合同期限;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由行政与工会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同拟定。集体合同文本必须交职工代表大会,获应到代表2/3以上赞成票通过,并在职代会上由双方首席代表分别代表企业和职工签订。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及所属职工具有法律效力,职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签订后,其文本在7日内上报所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对文本修改后重新报审。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和所属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其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各单位集体合同生效后,应通过报纸、电视、局域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四条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企业与工会双方要自上而下分解合同目标,落实履约责任。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企业与工会应向职工代表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党委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五条对所属单位、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上级党委、行政、工会组织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保障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在本单位的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行政与工会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依据《劳动法》、《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因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以及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