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区别

行政法规:教育政府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部门规章: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教育单行条例,制定主体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以效率最高的是教育政府规章。对于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育单行条例这三个是平级关系,谁也不能比谁高一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优先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带“法”字的属于法律,如《婚姻法》《刑法》,但《宪法》是例外。从名称上来看,你列举的这些,效力优先级全部在法律之下。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在中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行政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地方性教育法规"。其内容具有多层次性、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教育规章亦称"教育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并为实施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

按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1)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采取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或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令形式发布,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适用全国。(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由其制定的政府采取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