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立法机关有哪些?

一、立法机关:

《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议会。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二、在政治学学者看来,立法机关的性质可概括为如下四个特征:

1、代表民意。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究竟应代表本选区的选民、本选区、全国人民、所属政党、还是本人良心、尽管说法不一,但立法机关代表民意,则是政治学界的***识。

2、议事公开。民主政治是公开的政治,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其议事应尽可能地公开。代表的提案、发言、表决,都应当让人民知道。所谓议事公开,是指立法机关开会时,允许人民自由旁听及新闻记者自由采访;除关涉国防、外交及一经泄漏即可能对国家、社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事项,得举行秘密会议外,会议均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会议,除可以自由旁听和采访外,会议的一切文件及记录,均应公开发表。

3、言论自由。代表在立法机关开会时,必须不遭受威胁,无所顾及其言论、行为会对本身有不利的后果,才能敢于讲真话,畅所欲言,自由表决。为此,各民主国家对代表的言论自由,都从法律上予以保障。为了保障代表的言论自由,许多国家的宪法或代表法规定,代表在院内或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或表决,对院外或会外不负责任,即使其言论有错误,或诘难政府官员或政策,以及如何表决,均不得成为追诉的对象。当然,代表也应当正确运用此免责权,不得恣意谩骂,人身攻击或揭人隐私等。

4、统一立法。同一政治系统内的所有法律,应由同一立法机关统一制定。如果各机关可以自行立法,则法与法难免彼此冲突、矛盾或抵触,人民便无所适从,法律也就失去了规范作用。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具有概括的独占性,无论在总统制国家还是在内阁制国家,立法须经过国会的立法程序,由国会制定法律。

三、性质:

现代立法机关是代议政治的产物,其性质的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的代议性,即由人民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立法机关,以统一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立法机关的性质的特征是代议性,但它具体地、直接地代表谁,以及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各国学者在理论上是颇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