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周六周日上班么? 谢谢

长宁区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在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周六周日不上班,法律依据如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长宁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览表

扩展资料:

长宁区房屋租赁备案申请材料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国有土地上的住房需提交网签合同原件);

4、住房证明(原件)。

(二)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三)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应当到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长宁区政府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长宁区政府网-长宁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览表

长宁区政府网-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