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错案由,对最终案件的审理影响大吗?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能否以案由有误为由上诉。

现行民诉法对上诉事由没有限制,只要是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上诉。

法律分析

主要是指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审法院发现主体错误的时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先行使释明权,法官释明后,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则属于原告滥用诉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