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目前是非常重要的,国家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情况,也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应当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应当采取法律的程序来维权并要求赔偿。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新植物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保护条例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行政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